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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絨纖維經營者應該履行的幾項義務
相關專題: 資訊頻道  行業(yè)動態(tài) 發(fā)布時間:2009-12-28
資訊導讀:毛絨纖維經營者收購毛絨纖維,應當符合下列要求:(一)按照國家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真實確定

毛絨纖維經營者收購毛絨纖維,應當符合下列要求:

(一)按照國家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真實確定所收購毛絨纖維的類別、等級、重量;

(二)按照國家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挑揀、排除導致質量下降的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;

(三)對所收購毛絨纖維的水分含量超過國家標準規(guī)定的,進行晾曬、烘干等技術處理;

(四)對所收購的毛絨纖維按類別、等級、型號分別置放,并妥善保管;

(五)對所收購的毛絨纖維按凈毛絨計算公量。

第十五條毛絨纖維經營者從事毛絨纖維加工活動,應當符合下列要求:

(一)具備符合規(guī)定的質量標準、檢驗設備和環(huán)境、檢驗人員、加工機械和加工場所、質量保證制度以及國家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;

(二)挑揀、排除毛絨纖維中導致質量下降的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;

(三)按照國家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,對毛絨纖維分類別、分等級加工,對加工后的毛絨纖維成包組批;

(四)按國家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,對加工后的毛絨纖維進行包裝并標注標識,且標識有中文標明的品種、等級、批次、包號、重量、生產日期、廠名、廠址;標識與毛絨纖維的質量、數(shù)量相符;

(五)經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毛絨纖維,應附有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和標志;未經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的毛絨纖維,應附有質量憑證,質量憑證與實物質量相符。

從事毛絨纖維加工活動,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設備。

第十六條毛絨纖維經營者批量銷售未經過加工的毛絨纖維(以下統(tǒng)稱原毛絨)應當符合以下要求:

(一)進行包裝要防止異性纖維及其他非毛絨纖維物質混入包裝;

(二)類別、型號、等級、標識與國家標準、技術規(guī)范相一致;

(三)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或本辦法第九條規(guī)定的檢驗的毛絨纖維,須附有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、標志或本辦法第九條規(guī)定的檢驗的證書;既未經過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也未經過本辦法第九條規(guī)定的檢驗的毛絨纖維,附有質量憑證,質量憑證與實物質量相符;

(四)對所銷售的毛絨纖維按凈毛絨計算公量;

(五)建立并執(zhí)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;

(六)國家規(guī)定的其他要求。

毛絨纖維經營者銷售經過加工的毛絨纖維,除應當保證所銷售毛絨纖維符合前款要求外,還應當保證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(四)項要求。

山羊絨纖維經營者批量銷售山羊絨的,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(guī)定。

第十七條毛絨纖維經營者承儲國家儲備毛絨纖維,應當建立健全毛絨纖維入庫質量驗收、出庫質量檢查制度,保證入庫、出庫的國家儲備毛絨纖維的類別、型號、等級、數(shù)量、包裝、標識等與質量憑證相符。

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、變造、冒用毛絨纖維質量憑證、標識、毛絨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和標志、本辦法第九條規(guī)定的檢驗的證書。

來源: 中國紡織交易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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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標簽: 毛絨纖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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