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質量報的消息,2009年12月26日,備受關注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在四次送審之后,最終經(jīng)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。該法對于“產品責任”的界定引起了多方關注。
著名民法學專家、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梁慧星指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采取總則、分則結構,即“一般條款+特別列舉”模式,共對7種侵權責任進行了特別規(guī)定,“產品責任”位列第一,“其重要性可見一斑。”
針對“產品責任”,該法明確規(guī)定,“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除此之外,“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,造成他人損害的,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、“因運輸者、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,造成他人損害的,產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賠償后,有權向第三人追償。”
針對消費者購買、使用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的索賠問題,該法明確規(guī)定,“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,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,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。”與此同時,“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、財產安全的,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、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、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。”另外,針對那些可能危及消費者生命安全的缺陷產品,該法規(guī)定,“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、銷售,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,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。”
與今年11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(征求意見稿)相比,在“產品責任”部分,該法一個重大修改是刪除了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“依據(jù)法律,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”內容。因此,即使“產品在投入流通時,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”或者“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(fā)現(xiàn)缺陷的存在的”,只要產品缺陷確實造成了他人損害,生產者都不能免責。
另一個重要修改是關于懲罰性賠償?shù)慕缍ǎ芍暗摹霸斐伤松⒔】祿p害”改為“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”。梁慧星指出,該法將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限制于“產品責任”,其立法目的值得重視。但是他建議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懲罰性賠償?shù)摹氨稊?shù)”,以便更好地執(zhí)行。
來源: 中國紡織網(wǎng)